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2024线上版)

重要提示:

一、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须向乙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通过乙方在线视频实人认证等认证方式完成身份信息核验。
  2. 甲方应当保证登记的信息及提供的身份信息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或乙方授权的第三方进行查验。
  3. 甲方申请入网时,在中国电信全国范围内登记在同一个个人用户名下的移动电话卡达到5张的,乙方不再为其开办新的移动电话卡。
  4. 乙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重新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电信服务质量,及时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
  2.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依法提供的各类电信业务,有权自主选择乙方公示的资费方案。
  3.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取得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并负责安装、调测和维护。
  4. 甲方对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但所有权归乙方的线路、设备或终端有保管责任。
  5.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交纳电信费用。
  6. 甲方可以自愿订购或退订第三方服务提供商通过乙方网络提供的增值电信服务。
  7. 甲方对交纳的电信费用及代收费用有异议的,应当在乙方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向乙方提出。
  8.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或终止以代扣、银行托收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
  9. 甲方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0. 甲方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11.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通信资源、电信服务等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信息。
  12. 甲方不得实施或协助他人实施危害乙方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13. 甲方同意乙方基于提供电信服务、保障通信服务安全、与甲方沟通联系目的处理并与乙方关联公司共享甲方信息。
  14. 未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不向第三方提供甲方信息。
  15.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向甲方告知社会公益、电信服务等信息。
  16.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携号转网服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其通信网络与设施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
  2. 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紧急呼叫服务。
  3. 乙方根据生产经营成本、电信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公示电信业务资费方案。
  4. 乙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公布、通知或告知业务种类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5. 乙方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为甲方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查询等服务。
  6. 乙方负责网络接入保障、提供相关设备的安装、调测和维护服务。
  7. 甲方向乙方申告电信服务障碍,乙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或调通。
  8. 乙方因检修线路等原因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当提前72小时向社会公告。
  9. 乙方向甲方提供免费的电子账单服务,并有义务对账单进行解释。
  10. 乙方可以根据对甲方实际情况的综合评估,与甲方约定一定时间内的电信消费透支额度。
  11. 乙方有权根据具体业务类型按预付方式或后付方式向甲方收取电信费用。
  12. 甲方自欠费停机之日起60日内结清费用并申请复机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费用时起24小时内为甲方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13. 如甲方自欠费停机之日起满60日仍未结清欠费和违约金,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14. 乙方有权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等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15. 乙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甲方信息。
  16. 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等有权部门依法提出的要求,乙方有权披露甲方的信息。

四、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

  1. 甲方入网后,应当妥善保管原始票据,发生遗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 甲方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甲方应当妥善保管。
  3. 凡使用甲方密码或随机密码定制、变更或取消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4. 甲方应当合理管理电信费用支出,出现异常的高额电信费用时,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5. 在甲方欠费停机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除交费、电信费用查询外的其他电信业务。
  6.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 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电信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第三方服务,由第三方承担责任。
  9. 乙方可能重新启用销户的移动电话号码。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和解除

  1. 本协议自甲方以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本协议时成立,自甲方完成身份信息核验时生效。
  2. 甲方如终止使用电信服务,应当结清电信费用及违约金,并至乙方营业网点申请销户或号码携出。
  3. 未经双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甲、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办理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4. 甲方申请销户或号码携出时账户仍有余额的,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将账户余额退还甲方。
  5. 因乙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业务范围等发生改变,乙方有权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7.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继续保留向甲方追缴所欠费用的权利。
  8. 甲方改号、销户或过户时应当主动注销或解绑在该号码上的注册或绑定的第三方应用等信息。
  9. 如甲方通过其在乙方办理的移动电话号码使用中国电信互联网应用的,中国电信互联网应用将默认该移动电话号码作为甲方的天翼账号。

六、其他约定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3. 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4. 有关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适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见《中国电信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5. 如甲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甲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订本协议时须同时签署《中国电信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知情同意书》。
  6.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